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
號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收養甲○○(女,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公民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