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繼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補字第103號聲請人乙○○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江大寧 律師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