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有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 何只 原告 陳清田 原告 陳姿汝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有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
1項、第2項分別請求確認原告何只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保險契約之保單質借行為無效,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8,000元、333,000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另訴之聲明第3項、第4項、第5項,分別請求被告返還原告何只2,198,556元、返還原告陳清田554,224元、返還原告陳姿汝26,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80,460元(計算式:868,000元+333,000元+2,198,556元+554,224元+26,680元=3,980,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5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