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5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貴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鈺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潮簡字第506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1,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