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郭鑑泗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忠進周文鎗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貳佰伍拾肆萬肆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200元12月10%=2,544,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
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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