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305號原告丁○○
乙○○丙○○上開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7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