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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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86號上訴人 劉金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佳惠 間請求不當得利(給付合會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800元(言詞辯論終結當時已到期部分483,800元,及將來給付之訴部分
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上訴人僅繳納7,935元,尚應補繳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