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明忠 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本院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10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再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該第62條規定乃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審核准予扶助,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影本在卷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