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陳慶豊 相對人 陳月甘 代理人 陳怡婷 律師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所為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18條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陳慶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而繳交裁判費之多元繳費單於110年5月12日亦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佐。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查,依前述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