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72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治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婉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