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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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2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輔佐人乙○○即被告之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有智能障礙,在看守所內容易遭到毆打,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限制住居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即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依其情形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10月15日予以羈押,並自97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審酌現有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實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所執事由,尚不影響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況被告亦自稱在看守所內並未遭到毆打,僅有被同房之人犯罵等語,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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