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69號上訴人偉鈿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146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9,617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交18,240元外,尚應補繳1,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