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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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晉揚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6年訴字第10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47,
557元(本訴部分)、7,059,274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888元(本訴21,547元、反訴10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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