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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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易字第8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及理由欄關於「由受命法官獨任」部分,及「審判長法官洪碩垣」、「法官張震」部分均應將其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及理由欄關於「由受命法官獨任」部分及「審判長法官洪碩垣」、「法官張震」部分,依前開說明,自應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