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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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3號
上訴人丁○○即被告
戊○○丙○○甲○○上列上訴人等與乙○○即 吳俊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16,000元,應繳第2審裁判費為新台幣79,01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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