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8號再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4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依非法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再為抗告,依同法第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96年10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於96年11月8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再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智陽
法官林曉芳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