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邵良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再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後,茲認仍有再命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說明到院之必要,爰再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張明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玉佩附件:
1.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前次補正所陳之真意是否表示於協商成立後,從未清償任何一期之金額。
2.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命令等證明文件,並陳明係自何時起被執行扣押薪資及至今合計被扣押薪資之金額。⒊聲請人之資產總價值僅為新台幣1,374,032元之計算依據。
4.協商成立時之無擔保債務總金額為新台幣4,934,090元,何以於聲請更生時之無擔保債務金額增加為新台幣5,473,294元,其增加之金融機構有那幾家及其增加之時間、原因各為何。並列出對照表。
5.原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附表所列「07雜支每月雜項支出或緊急支出新台幣3,000元」之詳細內容及各筆金額究為何。
6.預計於若干年內退休及屆時可領取之退休金數額為若干,並陳明屆時如尚未清償完畢,是否願於扣除必要生活支出後,用以清償所尚積欠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