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聲請人 簡高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87-ND-00198921-8
1
1000
2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2-0
1
1000
3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3-1
1
1000
4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4-3
1
1000
5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5-5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