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6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聲請人 簡高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6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1-8

1

1000

2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2-0

1

1000

3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3-1

1

1000

4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4-3

1

1000

5

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198925-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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