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温昌炎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温昌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温昌炎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120號文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