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三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劉又菁法官孫萍萍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世大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壹│柒佰貳拾│││││二│││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