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9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喻志清
陳財臨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喻志清與陳財臨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年5月1日晚間7時24分許,共同前往臺北市○○區○○○路○○○號13樓之6告訴人 林詩書 之住處,由被告陳財臨以自備之開鎖工具開啟大門門鎖後先行離去,被告喻志清隨即侵入告訴人住處內,查看告訴人之年籍資料及日常照片,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離去之際,適為第三人即告訴人友人 古閔芳 發現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檢察官係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既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告2人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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