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自民國(下同)94年4月26日起至95年6月1日止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字第17151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046號、第15640號、第17164號、第24475號、第5270號、第20971號),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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