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定應執行之刑及編號4之罪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周盈文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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