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更正如附表所載)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所犯詐欺罪,經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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