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1號原告 曹宇萱 被告 連明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被害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法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
二、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號刑事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審理中,而原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合法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刑事案件審理時,當庭撤回刑事上訴,故刑事案件因被告撤回而終結,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無刑事案件可附麗,本院即不得專就民事審判,爰依刑事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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