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3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3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一號
原告凱格蘭廣告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張珩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王碧芳法官胡方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陳幸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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