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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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04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義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檢察官指揮命令(100年度執更虧字第113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一百年執更虧字第一一三六號執行指揮命令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林義捷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3月,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以100年執更虧字第113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然就前開傷害案件,受刑人已於99年間入監執行有期徒刑3月,檢察官嗣為前開指揮執行時竟未將上揭執行日數予以折抵,是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前開指揮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9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7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
100年10月28日以100年執更虧字第1136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受刑人前開傷害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執緝銀字第1203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有期徒刑3月,於99年4月9日入監,復於99年7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前開各該裁判、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前開案卷確認無訛。惟觀諸檢察官於100年10月28日之100年執更虧字第1136號執行指揮書上,其罪名及刑期欄第3項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羈押及折抵日數欄則記載「無」,依該記載內容,檢察官對於受刑人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74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5月部分指揮執行時,並無折抵前述受刑人就傷害案件於99年4月9日至99年7月8日所執行之有期徒刑3月,倘如加計受刑人已於99年間執行之日數,顯逾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是以本件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並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