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范振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范芳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叁萬玖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