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螺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 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告 李文成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2,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5萬55元」;理由欄二第2頁第18至19行中關於「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5萬元」;第2頁第19至20行中關於「應徵收反訴裁判費4萬2,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反訴裁判費5萬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