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25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陳螺

訴訟代理人 張銘珠 律師

高宏文

反訴被告即

原告 李文成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萬2,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5萬55元」;理由欄二第2頁第18至19行中關於「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15萬元」;第2頁第19至20行中關於「應徵收反訴裁判費4萬2,0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收反訴裁判費5萬5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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