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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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一號
原告 任詩傑 實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巷○○弄○○號一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被告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三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乙○○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甲○○○有限公司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