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十八萬零六百二十八元,應徵裁判費合新臺幣六千二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