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41號聲請人 林義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所為107年度亡字第167號宣告 林添財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7年10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林添財之胞弟,林添財於民國96年10月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聲請人誤以為林添財失蹤,遂依法向貴院聲請宣告死亡在案,日前林添財因重病住院,始由中興醫院聯繫上聲請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查林添財前經本院於108年7月22日以107年度亡字第167號裁定宣告其於107年10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查閱屬實,惟林添財事實上於離家之後仍生存,直至提出本件撤銷死亡宣告聲請之107年6月17日當時尚未死亡,凡此均經聲請人到庭指陳無誤,復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另依該院社會工作課表示:林添財是街友,罹患肝硬化末期及肝腫瘤,第一次到院就醫時,身上有舊身分證、健保卡已被註銷,第二次到院時院方請大同分局延平派出所協助,採集林添財本人指紋及照片後,確認其身分並與家屬聯繫,這中間林添財有幾次欲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惟因沒錢繳納聲請費及無固定住居所,法院無法聯繫而沒完成撤銷死亡宣告等語,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綜上事證,聲請人之主張,足堪認定。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林添財前由本院以107年度亡字第167號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於程序進行中林添財即先於109年7月15日病故,對此家事事件法第162條固明定:「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其立法理由略謂: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惟本件林添財之死亡宣告裁定如未撤銷,就林添財本人於109年7月15日事實上死亡與死亡宣告所定之死亡時間即生齟齬,且宣告死亡時間107年10月28日至109年7月15日間之法律行為亦生爭議,復聲請人陳稱:
目前林添財的遺體放在台北市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醫院是希望取得撤銷死亡宣告證明,以利辦理開立死亡證明即讓家屬取回遺體等語,有非訟事件筆錄可憑,而原裁定確定林添財死亡之時不當,本件程序並未因林添財死亡而失其目的,自有繼續審理並撤銷死亡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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