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41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7年度交字第141號原告 雷歐 (LEAUXAURELIENFLORENTJEANLUC)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4月13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17日1時40分許,駕駛號牌MRP-7919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街○○○號前,因「拒絕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掣開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7年4月13日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於107年3月17日1時40分,駕駛系爭機車,行駛於臺中市○○街○○○號時,適逢員警攔阻,原告因係法蘭西共和國籍人士,雖久居臺灣,但不諳中文或台語,亦從未遇到警員當街攔阻之情形,當下非常困惑,而員警攔阻原告後,雙方因為言詞不通,原告完全不知員警所言何事,然而員警竟在未召來通譯,亦未允許原告撥打電話聯絡通曉中文及法文之友人前來協助之情況下,強行留置原告長達4小時,期間員警又反覆以原告無法理解之中文表達,致使原告處於困惑、惶恐中。後來經過許久,原告經由員警之肢體語言,才稍微瞭解員警是要進行吹氣測驗,原告因為當日並未飲酒,且依據原告身為法國籍人士,依其國情、文化及科學常識,認為吹氣無法正確反應體內酒精濃度,僅有抽血測驗才能正確反應,因此原告遂以法文與英文表示願意接受抽血檢測,但因員警無法理解原告之語言(原告之英文亦帶有濃厚法國腔調,即便深諳英文者亦難以聽懂),竟未以原告得理解之語言告知原告使原告理解拒絕酒測之後果,而直接認定原告拒絕酒測,並直接開立違規單號碼為GN0000000號之舉發單,並以保管車輛收據扣留原告之重型機車乙輛,並經被告裁決應處90,000元之罰鍰。本案舉發員警顯然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未顧及原告一再表示願意接受血液檢測(請見保管車輛收據及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上均有原告所書寫之「IWANTTOBETESTED!IDONOTREFUSE!」等字樣),而得以上開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之規定改為血液檢測,亦未以原告得理解之語言告知原告使原告理解拒絕酒測之後果,而逕行對原告開立舉發單,致使原告因此受到被告之裁罰處分,其程序即屬違法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5月18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0700160
36號函復職務報告略以:「107年3月17日凌晨0時至4時,員警擔服擴大臨檢勤務,由本所副所長等4名,在臺中市○區○○街○○號前執行路檢勤務。於當(17)日凌晨1時40分許,一名男子騎乘重機車MRP-7919號行經路檢點行車可疑,經攔停後,發現該男子身上酒味濃厚,經查證其相關證件,該名男子為雷歐係法國籍,談話中在尚未告知要進行酒測前,發現雷歐並非完全聽不懂中文,仍可以中文進行相當程度溝通(攔停前,未查察可疑人車並無錄影畫面)。然於員警告知其酒味濃厚,騎機車不能喝酒等語,要實施酒測時,雷歐始裝作聽不懂中文。適逢當日精通外文督導人員到場協助翻譯溝通,並協助聯絡通譯(然深夜無法聯絡到專法國文通譯),過程中以外文與雷歐對談,亦輔以手機打字溝通,雷歐均以外文應答如流,而非訴狀所稱難以聽懂,沒有請通譯而聽不懂云云之狡辯之詞。警方對雷歐實施酒測前皆以中英文逐項告知其相關權利,以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力,惟雷歐態度極度消極不配合,自攔停起至實施酒測已逾1小時之久,警方始開立酒駕拒測舉發單。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號第GN0000000號交由雷歐簽收時,亦有告知所有法律效果,惟雷歐不但拒簽拒收,並在上面寫下(IWANTTOBETESTED)字樣,以及保管車輛收據及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知書亦寫下(IWANTTOBETESTED!IDONOTREFUSE)等語。本件外國人雷歐酒駕事件屬單純攔查,依署頒取締酒駕作業程序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雷歐拒測行為,當場並無不宜或不能實施酒精呼氣吹測情形;現場客觀判斷亦未達不能安全駕駛情事,故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酒駕拒測…另雷歐久居臺灣並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顯見對我國交通法規及中文程度皆有相當了解,且依入出境移民法規定,亦須當場面談等。雷歐辯稱不諳中文或台語,以一般通常經驗判斷,其所言顯有卸責之嫌。本案攔停雷歐時為1時40分許,至初次實施酒測時間為2時47分,時間已過了約1小時許,並非草率實施酒測,期間並盡力以中英文詳細逐條說明,保障其權利,並給予3次酒精濃度吹測機會,雷歐均消極不配合實施酒測做為回應,警方始為酒駕拒測舉發」。
㈢被告檢視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時間20
18/03/1701:48:20時至02:11:44時員警於酒駕稽查站攔查原告,員警表示「你會講中文就講中文」,女警詢問「
CanyouspeakChineseor…」,原告表示「French」,女警表示「Frenchor…CanyouspeakEnglish?」,原告表示「NO」,女警表示「NO?CanyouspeakEnglish?」,原告表示「a…」,女警繼續以英文詢問原告是否要飲水漱口,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飲酒是否超過15分鐘,女警表示原告假裝聽不懂英文,員警詢問「什麼時候喝的?幾點喝的?」,原告欲抽煙,遭另一女警以英文勸阻,之後女警透過即時手機翻譯,以英文詢問原告何時飲酒,之後詢問飲用何種酒類(beerorwine?),原告即搖頭,女警表示原告假裝聽不懂,之後女警透過手機翻譯,並以英文詢問原告是否接受酒測器酒測,原告表示「OK」,一旁員警詢問女警原告何時飲酒,女警再以英文詢問原告「Whendoyoudrink?」,原告表示「Idon’tknow」,員警表示「漱口」,原告以中文表示「不懂」,女警表示原告說聽不懂英文,要用法文,女警繼續以手機翻譯溝通,並請員警拿出酒測器看原告要不要吹,員警請女警轉告原告不吹拒測要罰錢,女警表示原告仍表示聽不懂,用英文原告還是說聽不懂,女警又詢問「Isityourmotorcycle?」,原告表示「Idon’tknow」,女警表示原告什麼都Idon’tknow,之後員警查詢機車車籍,員警表示原告即是車主,一旁員警表示原告99年即取得駕照。一旁員警表示要以翻譯告知,女警表示「翻譯機翻譯他都沒有說他聽不懂」,原告表示「Needmedicine,that,onehour。Ineedmedicine」,女警詢問「Youneedtotakemedicine」,表示原告告知手受傷要去吃藥,並詢問原告「WhatdoyoudoinTaiwan」,原告聳肩表示不知,員警正在討論原告居留證時,原告以中文表示「居留證,我知道居留證」,員警以中文詢問「你來台灣做什麼工作?你做什麼」,原告以中文答稱「老闆」,之後即拿出永久居留證,員警再次以中文詢問「你來台灣做什麼工作,原告以中文答稱「不懂」,之後員警即撤收器材,一旁女警持續以英文與原告溝通。02:14:02時員警表示要幫原告開水,另一員警表示原告不要開過的水,讓原告自己開,02:
14:43時至02:33:07時員警交付礦泉水給原告,原告以中文表示「謝謝」並飲水後,員警持酒精快速檢知器欲請原告吹氣,原告即後退搖頭表示不吹,比出抽血動作。之後原告出示受傷的手表示「medicine」,女警詢問「Doyouneed
anambulancetogotohospital?」,原告搖頭,女警以手機翻譯醫院,原告以英文表示「medicine」,女警再英文表示要叫救護車送原告至醫院,原告表示「OK」,員警即呼叫救護車,原告復向女警表示不要走,要留在地點,女警拿手機給原告看,表示「It’sFranch」,原告以中文表示「不懂」,女警詢問「YoucannotreadFranch?」,原告仍以中文表示「不懂」,女警表示「我剛問他有沒有喝酒,他說看不懂」,女警再拿手機給原告看,原告表示沒有喝酒,一旁員警拿酒精快速檢知器要給原告吹測,原告搖頭抗拒,一旁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哦」,原告以中文表示「不懂意思」,一旁員警表示「你現在講話全部都是酒味,你不配合就拒測,拒測罰9萬,吊銷你的駕照,你都沒有駕駛就不能騎摩托車,你來台灣工作你沒辦法騎摩托車,要扣機車」,原告仍以中文表示「不懂」,女警表示「他機車鑰匙已藏好了,若要伸進去等一下原告會告你」,一旁員警表示「告我?我依法給你扣車咧!」,女警詢問「他有鎖龍頭鎖嗎?」,一旁員警表示「沒有」,女警表示「他剛不是有鎖,到時候你踢不回去就好笑了」,一旁員警即轉動原告機車龍頭,此時原告立即伸手阻止員警轉動龍頭,員警表示「幹什麼?你聽得懂中文你在那邊裝?車子就給你帶走了啦,你知道嗎?」,原告以中文表示「不懂」,02:33:08時救護車到場,女警亦回到現場告知查無原告資料,原告仍不願上救護車,員警於現場討論原告有3間一人公司,一旁員警詢問「你是不是叫雷歐」,原告不願回應。02:45:02時員警表示「雷歐先生,現在我跟你講,我們在107年3月17日在旱溪東路一段跟旱溪街這邊攔到你,時間是107年3月17日1點40分許攔到你,你騎乘MRP-7919重機車,我們用簡易檢測棒給你吹測,你的酒味很濃,又有酒味感應,我們要給你做酒精測試,你沒有要做,我們剛剛都有錄音錄影,你現在有中華民國的駕照和居留證,你說你中文都聽不懂,實在很難令人相信,你如果拒測的話會罰9萬塊,你知道嗎?」,原告仍表示「不懂」,員警繼續表示「我跟你講拒測的法律效果」,原告表示「OK」,女警表示「OKforwhat?」,原告表示「OK,don’tshootme!」,女警解譯說「他說不要開槍」,員警繼續告知「雷歐先生,你要是拒測的話,你的機車我們要移置保管,你會被罰9萬塊,吊銷你這2張駕照,駕照會被吊銷,你不能騎機車還有汽車,還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仍一直以中文表示「不懂」,員警拿出酒測器來,原告揮手拒絕,一直做出抽血姿勢並以英文表示「Areyoudoctor?…takeablood」,一旁員警表示「你不吹就是拒測」,原告持續以一連串英文表示要求抽血,02:52:33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員警表示「two」,原告比出抽血姿勢表示「no…,hospital…takeablood」,員警表示「這二次了」,原告表示「Takemyblood,don’tchoosethat」,並持續以英文表示意見,02:53:46時酒測器再發出「嗶」聲,員警列印酒測單,一旁員警表示「你可以吹氣,你聽得懂,你今天不是肇事,你很清醒」,原告表示「ok,我可以去個那邊拿我的東西」,員警表示「你酒駕被我們攔下來,你剛漱口喝水都喝過了,你現在第三次,你再不吹就拒測,扣你機車,依規定罰9萬, 道安 講習,3年吊銷駕照」,原告不停以中文表示「我不懂」,並繼續以英文表示意見,女警亦以英文表示請原告吹氣,02:56:09時酒測器發出「嗶」聲,02:56:18時員警詢問「要不要吹」,原告搖頭,做出抽血動作表示「hospital」,一旁員警表示「第三次了」,原告復以中文表示「我不懂你意思」,接著女警以英文跟原告溝通,原告復以中文表示「我不懂」,女警表示「you’llbefacingnintysousandNTdollarsfine」,原告復以中文表示「我不懂」,員警則列印酒測單,原告繼續以英文表示意見,02:59:51時員警再持酒測單請原告吹測,原告仍搖頭比著手臂表示「Idon’tchoosethat,我不懂,Idon’tknow,我不知道」,一旁員警表示「不吹就是罰9萬,扣你的車,駕照吊銷3年,道安講習,你人很清醒可以吹,雷歐先生,你現在是騎乘MRP-7919重機車,你有喝酒,拒測罰9萬,跟你告知,你現在人很清醒,你是消極的拒測,你都不吹,我們就依規定,依拒測罰9萬」,原告仍比著手臂表示「hospital」,一旁員警繼續表示「扣你的機車…」,原告復以中文表示「我不懂,我不認識你,我不知道」,03:00:54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員警表示「第三次了」並列印酒測單,03:03:04時告知「lastchance」,03:04:06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原告不停表示「takemyblood」,03:04:20時至03:51:46時員警請原告吹測,原告以中文表示「我不懂,takemyblood」,不久員警即列印酒測單,詢問原告要不要簽,原告以中文表示「我不懂」,一旁員警表示「雷歐先生,你今天因為酒後騎車,警方跟你酒測,你都拒絕酒測,依規定跟你告發」,並宣讀舉發單內容,原告身分資料及違規資料,員警補充說「到案處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一旁員警詢問「你要不要簽收」,員警接著表示「現在時間107年3月17號凌晨3點14分跟你告知了,你要不要簽?」,原告答稱「我不懂」,女警即以英文宣讀舉發通知單,之後女警持權利告知書以英文宣讀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包含nintysousandNTdollars,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whithtreeyears)等情。
㈣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騎乘機車行經酒駕稽查站,因散發酒
味,且經以酒精快速檢知器觀察有酒精反應遭員警攔查,且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發動門檻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員警請原告配合吹氣酒測,並找來外事警察以英文翻譯及以手機翻譯法文之方式請原告配合,原告一開始表示手受傷要吃藥,員警為其呼叫救護車要送醫,救護車到場後原告反而拒絕上救護車。之後救護車離開後,原告又改稱要去醫院抽血,消極不配合拖延時間,被告自得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拒絕酒測」予以處罰。
㈤原告雖辯稱本身為法國籍,不諳中文及台語,警方未以原告
得以理解之語言告知拒絕酒測之後果云云,惟依上揭影像顯示,原告雖為法國籍,卻領有中華民國永久居留證、汽機車駕駛執照,且為車主,現場外事警察以手機翻譯成法文要求原告酒測,原告竟亦表示不懂法文,且事後原告竟能以流利英文與員警對談,員警亦以英文宣讀權利告知書所載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包含nintysousandNTdollars,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whithtreeyears),加上從原告所書寫舉發通知單、權利告知書、移置保管車輛收據記載「IWANTTOBETESTED!」及「IDONOTREFUSE!」,顯見原告本具有英文溝通能力,對於拒絕酒測面臨之法律效果亦已知悉,而刻意以語言不通為藉口推托卸責,自不足採。
原告當場並無不能吹氣情事,無從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規定,原告自不得以國情不同為由,而拒絕以呼氣方式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第4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為102年1月30日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所明定,其修正理由為「三、為防制遏阻酒後違規駕車,執行酒精濃度測試已為重點執法勤務,惟實務屢有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之情形,為有效防杜駕駛人拒絕停車接受稽查,強行闖越危及執法人員安全,爰修正第4項,並配合第1項修正,將罰鍰修正為9萬元,另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蓋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㈡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N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07年5月18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1070016036號函、職務報告、勤務分配表、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酒測單及拒測單、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密錄器影像擷圖、原告證件、原處分、送達證書、機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30-44、56-60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主張員警竟未以其得理解之語言告知使其理解拒絕酒測之後果,而直接認定其拒絕酒測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7年5月18日中市警三分交字第
1070016036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略以:「107年3月17日凌晨0-4時,職與警備隊長...共同擔服擴大臨檢勤務...在台中市○區○○街○○○號前執行路檢勤務。於當(17)日凌晨1時40分許,一名男子騎乘重機車MRP-7919號行經路檢點車行可疑,經攔停後,發現該男子身上酒味濃厚,經查證其相關證件,該名男子為雷歐係法國籍,談話中在尚未告知要進行酒測前,發現雷歐並非完全聽不懂中文,仍可以中文進行相當程度溝通(攔停前,未查察可疑人車並無錄影畫面)。然於員警告知其酒味濃厚,騎機車不能喝酒等語,要實施酒測時,雷歐始裝作聽不懂中文。適逢當日精通外文督導人員...,到場協助翻譯溝通,並協助聯絡通譯(然深夜無法聯絡到專法國文通譯),過程中以外文與雷歐對談,亦輔以手機打字溝通,雷歐均以外文應答如流,而非訴狀所稱難以聽懂,沒有請通譯而聽不懂云云之狡辯之詞(錄影畫面可證)。警方對雷歐實施酒測前皆以中英文逐項告知其相關權利,以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力,惟雷歐態度極度消極不配合,自攔停起至實施酒測已逾1小時之久,警方始開立酒駕拒測舉發單。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單號第GN0000000號交由雷歐簽收時,亦有告知所有法律效果,惟雷歐不但拒簽拒收,並在上面寫下(IWANTTOBETESTED)字樣,以及保管車輛收據及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利告知書亦寫下(IWANTTOBETESTED!IDONOTREFUSE)等語。本件外國人雷歐酒駕事件屬單純攔查,依署頒取締酒駕作業程序及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規定,雷歐拒測行為,當場並無不宜或不能實施酒精呼氣吹測情形;現場客觀判斷亦未達不能安全駕駛情事,故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酒駕拒測,車輛移置保管,人員放行。另雷歐久居臺灣並領有外僑永久居留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顯見對我國交通法規及中文程度皆有相當了解,且依入出境移民法規定,亦須到場面談等。雷歐辯稱不諳中文或台語,依通常經驗判斷,其所言顯有卸責之嫌。本案攔停雷歐時為1時40分許,至初次實施酒測時間為2時47分,時間已過了約1小時許,並非草率實施酒測,期間並盡力以中英文詳細逐條說明,保障其權利,並給予3次酒精濃度吹測機會,雷歐均消極不配合實施酒測做為回應,警方始為酒駕拒測舉發」等語(見本院卷第31-32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4-71頁),勘驗結果為:①檔名:2018_0317_014820_001.MOV,畫面時間2018/03/1701:48:20時至01:51:20時,01:48:20時員警於酒駕稽查站攔查原告,員警向原告表示「你會講中文就講中文」,女警詢問「CanyouspeakChineseor...」,原告表示「French」,女警表示「Frenchor...CanyouspeakEnglish?」,原告表示「NO」,女警表示「NO?CanyouspeakEnglish?」,原告表示「a...」,01:48:56時員警表示「還要給他漱口」,並向原告表示「你過來吹好不好」,女警詢問原告「Doyoudrinkwaterorifyouwanttotorinseyourmouth?」,一旁員警表示「照正常程序要漱口一下」,之後員警走向警車再走回原告處,01:49:38時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多久喝的,有沒有超過15分鐘」,女警表示原告他說他聽不懂英文,員警向原告詢問「你什麼時候喝的?幾點喝的?」,原告欲抽煙,遭另一女警以英文勸阻「Pleasedotnotsmoke」,01:50:22時女警透過即時手機翻譯,以英文詢問原告「Do
youunderstandthis?WegottouseGoogletranslator」,原告表示「Nosmoke」,女警表示「Yes」,原告表示「Why?It'soutsidecansmokeoutside」,01:50:32時女警告知原告「Becausewehaveto
doyouralcoholbreathalyseryesIunderstand」,原告即以手指手臂表示「takeblood」,01:50:44時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問他幾點喝的,這樣才能那個...」,女警詢問原告「Whendoyoudrinkalcohol?」,原告表示「Idon'tunderstand」,女警透過即時手機翻譯詢問原告飲用何種酒類「beerorwine?」,原告搖頭,女警表示原告假裝聽不懂。②檔名:2018_0317_015121_0
02.MOV,畫面時間2018/03/1701:51:20時至01:54:20時,01:51:20時員警向原告表示「你不配合,就給你做拒測,拒測就給你罰錢,你不能出境」,01:51:28時女警透過手機翻譯詢問原告,原告表示「OK」,女警表示「酒測器,他說好」,女警向原告表示「breath」,一旁員警表示「要漱口」,員警表示「過來這邊做」並詢問「他什麼意思」,之後員警走向警車取出礦泉水再走回原告處,01:52:35時一旁員警詢問原告是多久前喝的,女警表示「沒說沒說」,01:52:45時員警請女警告知原告「現在時間是1點49分給他做...」,女警向原告表示「This
isoneo'clockandfiftyminutesthistimenow」,員警請女警告知原告「他要是不講多久的話,就讓他等15分鐘,再那個」,女警以英文詢問原告「Whendoyoudrink?」,原告表示「Idon'tknow」,員警向原告表示「漱口」,原告以中文表示「不懂,不懂」,女警表示原告說聽不懂英文,那就用法文,女警繼續以手機翻譯溝通,員警詢問女警「他比這個,什麼意思?」,女警表示「不知道」,一旁女警表示「我猜的,他剛有講他要用抽血」,員警表示「沒有出車禍不能強制抽血」,女警請員警拿出酒測器看原告要不要吹,員警請女警轉告原告「不吹拒測要罰錢」,女警表示原告仍表示聽不懂,用英文原告還是說聽不懂,女警又詢問原告「Isityourmotorcycle?」,原告表示「Idon'tknowwhatyousay」,員警表示「什麼都Idon'tknow」。③檔名:2018_0317_015421_003.MOV,畫面時間2018/03/1701:54:
19時至01:57:20時女警詢問有查他的車籍嗎,員警表示「現在要查了」,女警詢問可以請車主嗎,一旁員警表示原告即是車主,一旁女警表示原告99年即取得駕照。之後員警討論如何處理,女警表示他說他聽不懂,如果權利告知他聽不懂,我們沒有法文版的那種文字,員警表示也沒有法文通譯嗎,女警表示現在這種時間找不到,一旁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測不測隨便他,女警詢問如果不測,一旁員警表示就是照規定跟他告知,員警表示沒有法文版的文字可以讓他簽收,一旁員警表示沒有口述也不行。④檔名:2018_0317_015721_004.MOV,畫面時間2018/03/1701:57:19時至02:00:20時,01:57:24時原告表示「needmedicinemethatonehourIneedmedicine」,女警詢問原告「Youneedtotakemedicine」,原告表示「Yes」,女警轉述原告表示他手受傷要吃藥,一旁員警表示「他就會說英文啊」,原告以中文表示「受傷」,之後員警討論如何處理,一旁女警表示查詢他的公司,01:58:35時一旁員警表示問一下他到台灣是做什麼工作的,員警向原告表示「其實你也聽得懂中文的」,女警以英文詢問原告「WhatdoyoudoinTaiwan」,原告聳肩表示不知,一旁員警表示怎麼可能連英文都不懂,那如何在台灣生存,01:58:58時員警正在討論原告居留證時,原告表示「知道有居留證」,員警表示「你會講中文的」,原告表示「我知道居留證」,一旁員警詢問原告「你來台灣做什麼工作?你做什麼」,原告答稱「老闆」,女警詢問原告「Doyouhavewife?」,原告搖搖頭,女警詢問原告「ShowmeyourARCplease」,原告即取出駕照,女警詢問原告「DoyoubringyourARCwithyou?」,原告即拿出永久居留證,02:00:08時一旁女警拿起原告永久居留證查看表示永居了講他不會講英文,一旁員警詢問原告「你說你老闆,你在台灣做什麼?」。⑤檔名:2018_0317_020021_005.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00:19時至02:03:20時,02:00:19時員警向原告表示「你既然有永久居留證,你還跟我說你聽不懂中文」,一旁員警詢問原告「你來台灣做什麼工作」,原告以中文答稱「不懂」,一旁員警表示「你來台灣那麼多年不懂」,並表示「你是在拖你自己的時間啊」,之後女警詢問所內有人可以查詢外僑居留證的權限,女警表示回去所內查詢,
02:01:33時員警詢問「永久居留證是不是要考試還是什麼的,才能通過?」,一旁女警表示「他要經過面談」,員警詢問「中文面談對不對」,一旁女警表示「都有」,員警詢問「如果給他影印這個證件的話」,之後員警即撤收器材,02:02:04時一旁女警持續以英文與原告溝通「
DoyouhaveanyfriendsinTaiwan?」、「friends」、「Youdon'thaveanyfriendsinTaiwan?」、「
YoulivealoneinTaiwan」,02:02:50時一旁女警表示、「okIspeakMandarinwithyou」、「DoyouunderstandmeinMandarin」、「no」、「你不會講中文」。⑥檔名:2018_0317_020321_006.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03:20時至02:06:20時員警撤收器材。⑦檔名:2018_0317_020621_007.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06:20時至02:09:20時員警撤收器材,之後員警上洗手間。⑧檔名:2018_0317_020921_008.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09:20時至02:11:44時員警上洗手間。⑨檔名:2018_0317_021403_001.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14:02時至02:17:03時,02:14:02時員警表示要幫原告開水,一旁員警表示原告不要開過的水,他要自己開,02:14:22時原告表示「...」,員警詢問「他在講什麼」,一旁女警表示「法文」,02:14:
43時一旁員警交付礦泉水給原告,原告以中文表示「謝謝」並接過礦泉水,02:14:49時員警請女警向原告表示「現在時間可以跟他告知一下嗎」,一旁女警向原告表示「
2:11AMrightnowyouaredrinkingwater」,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員警向原告表示「漱口,不是叫你喝」,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02:15:30時一旁員警持酒精快速檢知器欲請原告吹氣,原告即後退搖頭表示不吹,比出抽血動作,一旁員警詢問「你拒測嗎」,員警表示「他要抽血」,一旁員警表示「你可以吹測」,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一旁員警示範吹氣動作,02:16:01時一旁員警表示「你不吹氣會扣車,拒測就扣車罰9萬」,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員警向原告表示「不是讓你喝的,是讓你漱口的」,02:16:27時員警向原告表示「剛拿水給你漱口的時候是2點11分,先跟你講」,原告比出抽血動作,又拿起礦泉水飲用。⑩檔名:2018_0317_021704_002.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17:02時至02:20:03時,02:17:47時員警表示「車牌000-0000」,之後員警討論原告所開公司資料,02:19:28時一旁員警表示「雷歐,代表人」,並表示「他不只一家,三家」,員警表示「還在台灣開公司...」。⑪檔名:2018_0317_022004_003.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20:03時至02:23:03時,02:2
0:17時一旁員警表示「到底是做什麼的,看不懂」,之後員警持續討論原告所開公司資料,02:21:19時原告出示受傷的手,以手勢表示要吃藥,02:22:04時原告表示「medicinemedicine」,員警討論要不要叫救護車,女警表示他要回家拿藥,原告持續表示「medicinemedicine」,02:22:49時女警表示「youhurtsobad
andyoudonotbringanykindofmedicinewithyou」,原告表示「medicine」。⑫檔名:2018_0317_022304_004.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23:02時至02:26:03時,02:23:10時原告表示「Imedicine」指向受傷的手表示「nowmedicine」,02:23:16時女警接起電話「請說,真的是自己住,好謝謝,那個是公司的,他樓下有管理員嗎?沒有...,好謝謝」,並向員警表示「剛才那個地址是公司」,02:23:49時原告以英文表示「homeneedmedicine」,02:23:57時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問他要不要幫他叫救護車」,女警向原告詢問「Doyouneedanambulancetogotohospital?」,原告表示「househere」,員警表示「跟他說可以幫他叫救護車」,女警詢問原告「Doyouneedanambulancetogotohospital?」,原告搖頭,女警以手機翻譯醫院,原告持續表示「medicine」,女警表示「ambulancetogotohospitalnotyourhomeit'sok」,原告表示「Ok」,女警表示他要叫救護車,02:25:06時員警呼叫救護車到現場,02:25:49時員警詢問「他講什麼」,女警表示「他說他不要走,要在這裡」,一旁員警表示如果不要就取消。⑬檔名:2018_0317_022604_005.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26:03時至02:29:03時,02:26:03時員警表示「他說他有受傷,叫救護車,讓他簽名說他不要去,不然到時候他說他手痛,說我們沒有幫他叫救護車,對不對」,員警回應呼叫「(什麼情形?)一個外國人手受傷(好,收到)」,員警表示「讓他簽名,有幫他叫」,
02:27:14時一旁員警表示拿檢知器給他,喝水喝完,女警表示差不多再2分鐘,2點11喝的,再加15就是26,02:
27:27時女警拿手機給原告看表示「It'sFranch」,原告表示「不懂」,女警詢問「YoucannotreadFranch?」,原告仍表示「不懂」,員警表示「法文你不懂,你不是法國人」,02:27:49時女警表示「我剛問他有沒有喝酒,他說看不懂」,一旁員警表示「不是法國人,看不懂,有辦法買機車,來台灣這麼久」,員警表示「有辦法辦居留證,跟我說你中文聽不懂」,員警詢問原告「你是怎麼面談?對不對」,02:28:21時一旁員警表示「等一下照程序,用手機翻譯給他看,SCAN,時間都有,也有錄影」,一旁員警表示「等一下翻拍起來」,02:28:30時女警拿手機給原告看表示「Youarenotdrinking」,原告表示「nowine」,女警表示「他說他沒有喝酒」,員警表示「沒有喝酒就測啊」。⑭檔名:2018_0317_022904_006.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29:02時至02:32:03時,02:29:02時一旁員警拿酒精快速檢知器請原告吹氣,原告搖頭抗拒,女警表示「Yousayyouarenotdrinkingwine」,一旁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哦」,原告表示「我不懂你的意思」,一旁員警表示「不懂意思」,員警表示「你都講中文了,還不懂意思」,一旁員警表示「你就跟著做」並示範吹氣動作,原告表示「不懂意思」,一旁員警表示「你都聽得懂我講話了,不懂意思,你都跟我回答這樣了,還不懂意思」,並表示「你現在講話全部都是酒味了」,02:29:41時一旁員警表示「你不配合就拒測,拒測就罰9萬,吊銷你的駕照,你都沒有駕駛就不能騎摩托車,你來台灣工作你沒辦法騎摩托車,要扣車」,原告表示「不懂」,一旁員警表示「你的權利都給你講過了」,女警拿手機給原告看,原告表示「不懂意思」,02:30:34時一旁員警表示「有擷圖嗎?」,女警表示「我剛剛那些有擷圖」,02:30:49時一旁員警表示「他講話,酒味很重」,員警詢問原告「你乾脆說你要拒測,簽一簽,你就回家了啦,你不要測就不要測了啦,你就說你不要測了」,原告未回應,02:31:41時員警呼叫詢問「救護車有叫了嗎?(叫了、叫了)」。⑮檔名:2018_0317_023204_007.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32:02時至02:35:03時,02:32:16時員警討論扣車問題,一旁員警轉動原告機車龍頭,此時原告立即伸手阻止員警轉動龍頭,一旁員警表示「幹什麼?你聽得懂中文?車子就給你帶走了啦,你知道嗎?」,原告表示「不懂」,02:
32:48時一旁員警以手勢動作向原告表示「你喝酒,要扣車,你不配合,要扣車」,02:33:08時救護車抵達,女警詢問員警「你是要去醫院再測還是怎樣...」,員警表示「去醫院他會測嗎?」,並表示「而且又不是車禍,可以給他強制抽血嗎?不行啊」,02:33:36時員警向救護車人員表示「他的手受傷,喊痛,...」,02:34:01時女警亦回到現場告知查無原告相關資料,02:34:17時救護人員欲查看傷處,原告表示「medicine、medicine」,原告不願上救護車。⑯檔名:2018_0317_023504_008.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35:02時至02:38:03時一旁員警討論原告所開公司以及剛才現場經歷情形。⑰檔名:2018_0317_023804_009.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38:02時至02:41:03時,02:38:12時救護人員向員警表示「那他就交給你們了,他說不願意去(醫院)」,一旁員警詢問「能否影印留存資料」,救護人員回以「不能影印」,02:38:35時原告表示「留東西」,一旁員警表示「他會說中文,你看他都會說中文」,並詢問「你們記錄時間」,救護人員表示「是23分執勤,到這裡是28分,是2點28分」,女警表示「他有永久居留證,他竟然說他不會講中文」,並表示「用中文念一遍是可以的」,一旁員警表示「只要有全程都錄影,告知他權利和拒測的法律效果這樣就好了」,02:39:33時救護人員先行離去,
02:39:51時一旁員警詢問原告「雷歐、雷歐,怎麼可能連你自己的中文名字都不知道,你是不是叫雷歐,是不是,你是不是叫雷歐,你是不是雷歐,你自己的名字都不知道是雷歐,怎麼考駕照的」,原告不願回應,一旁員警表示「好,消極不配合就是拒測啊」,02:40:26時一旁員警表示「酒測器給他,要不要吹氣,跟他講,然後全程錄影,拒測的法律效果跟他講,他如果也沒意見的話,就直接按拒測了」,並表示「消極不配合就用拒測了」,02:
40:47時一旁員警表示「99年來台灣的是公司老闆,還不會講中文」。⑱檔名:2018_0317_024104_010.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41:02時至02:43:30時,02:41:45時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02:42:57時一旁員警表示「現在還是程序上重新跑一次」。⑲檔名:2018_0317_024432_001.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44:32時至02:47:32時,02:45:02時員警表示「雷歐先生,現在我跟你講,我們在107年3月17日在旱溪東路一段跟旱溪街這邊攔到你,時間是107年3月17日1點40分許攔到你,你騎乘MRP-7919重機車,我們用簡易酒測吹測棒給你吹測,你的酒味很濃,又有酒測感應,我們要給你做酒精測試,你沒有要做,我們剛剛都有錄音錄影,我現在用中文告知你,你現在有中華民國的駕照和居留證,你說你中文都聽不懂,實在很難令人相信,你如果拒測的話會罰9萬塊,你知道嗎?」,原告仍表示「不懂」,員警繼續表示「我跟你講拒測的法律效果」,02:46:38時原告表示「ok...」,02:46:41時原告拿起礦泉水飲用,02:44:42時一旁女警表示「okforwhat?」,原告表示「policeok」,一旁女警表示「okforwhat?」,員警詢問「ok什麼」,原告表示「Iok」,員警詢問「ok什麼」,原告表示「Iokdon'tshootme」,02:47:13時女警解譯說「他說不要開槍」,02:47:26時員警告知「雷歐先生,你的駕照號碼...」。⑳檔名:2018_0317_024733_002.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47:32時至02:50:32時,0
2:47:49時員警繼續告知「你要是拒測的話,你的機車我們要移置保管,你會被罰9萬塊,吊銷你這2張駕照,駕照會被吊銷,你不能騎機車還有汽車,還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02:48:39時員警告知「雷歐先生,你拒測的話,酒精測試拒測,因為我們在剛剛2點11分已經拿水給你漱口了,現在是2點45分,時間已經過了34分鐘了」,02:49:08時員警詢問「你要做酒測嗎?」,02:49:36時員警拿出酒測器來,原告揮手拒絕,一直做出抽血姿勢,
02:49:46時員警取出新吹嘴,裝置於酒測器上,請原告吹測,女警表示「Youarerefusing」,原告表示「Norefusingtakebloodyounotdoctor」,並指向女警表示「Areyoudoctor?」,女警表示「No」,原告另指向員警表示「Areyoudoctor?nobodytakemyinmystuffformetakemyblood」,女警表示「it'snot
ourstandardproceduretotakeyourblood」,原告表示「takemyblood」,02:50:10時一旁員警表示「你不吹就是拒測,罰9萬扣車」,02:50:15時原告持續以一連串英文表示「Ifeelvery...Iwanttowait...onetwothreefoursixpoliceofficersgivemea
lotpresurerightnowandIfeelveryuncomfortableandIamsayingIamnotrefusinganythingandIwanttoget...」。㉑檔名:2018_0317_025033_003.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50:32時至
02:53:32時,02:50:32時原告表示「andIwantto
getmybloodtestandIdon't...」,女警表示「Iamtellingyou...」,原告表示「Idon'thavenoideagivemeaFrenchtranslaterorgivingmethatsomethingthatIcantalktolikeyouthatyouare
allgivemealotpresureandIfeelveryuncomfortableIneedtotakemybloodandyouarebeingrefusingeverything(員警表示「你英文講得這麼流利,還說」)Ifeelveryverybadrightnow」、「sotakemybloodandcheckmyalcoholIamnotrefusinganythinggivemea...givemesomeonewho
cantalktomestopgivemepressurelikesixpeoplethatIcan...it'sverybadIfeelveryveryuncomfortable」,02:51:13時一旁員警表示「你現在能夠吹,為何要給你抽血」,員警表示「你英文講得這麼流利,你跟我說你聽不懂英文」,員警表示「你能吹,不吹,就給你用拒測了」,女警表示「Ijusttoldyou」,原告表示「Ihavebeenaskingfromthebeginning...askforsomeonewhocanspeakEnglish
andnooneisbringtomesoIamsayingclearandloudinfrontofthecameraandyouphotowithacameraandIfeelveryuncomfortablefourguyswhospeakTaiwanesetomemeanveryrudetomeandIfeelveryuncomfortabletakemybloodandwewill
gotohospitaltakemybloodcheckmyalcoholIam
notrefusinganythingthat'swhatyouaresaying
but...」,02:51:55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並表示「你不吹,就拒測了」,原告表示「nononottakeanyresultandIdon'tknowwhatit...」,女警表示「
Areyourefusing?」,原告表示「Iamnotrefusinganything...IamokIagreetakemybloodforalcoholcheckIamnotrefusingalcoholcheckjust
takmyalcoholicbloodyouarebeinglikealldrinkingandcrazyaroundmeforonehour」,02:
52:18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表示「Idon'ttrustyou」,員警詢問「他剛剛講什麼」,原告表示「givemeatranslater」,02:52:33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原告表示「looking...drinkingallnight...」,02:52:41時員警表示「來,two」,原告比出抽血姿勢表示「nohospital」,女警表示「Ihavebeentold
youit'snotourstandardproceduretotakeyourbloodit'sourstandardprocedureinTaiwan」,原告表示「takemybloodcheckmyblood」,02:53:14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一旁員警表示「這第3次了」,原告表示「Idon'ttrustyouit'snottrue」,
02:53:17時員警表示「這第2次了」,女警向原告表示「thisyoursecondchance」,原告表示「takemybloodtakemybloodIdon'tcheckthatmatterIthinkthismatteritdoesn'tworkIhavebeenspeakagain...inmylanguage...」。㉒檔名:2018_0317_025333_004.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53:32時至02:56:32時,02:53:32時原告表示「IspeakalanguageisnotmineIpushtospeakalanguage...my」,02:53:46時酒測器再發出「嗶」聲,員警列印酒測單,女警表示「youarelivinginTaiwanwhyyouhavetospeakEnglishyoucan'tspeakMandarin」,原告表示「Idon'tspeakEnglish...」,女警持續以英文與原告溝通,原告表示「Idon'tunderstandIdon'tunderstand我不懂」,02:54:32時原告表示「就拿我的...」,一旁員警表示「你可以吹氣,你今天不是肇事,不醒人事,你很清醒」,02:54:52時原告表示「ok,我可以去個那邊拿我的東西」,一旁員警表示「你酒駕,你喝酒騎摩托車被我們攔下來,要求你酒測,你剛漱口喝水都喝過了,你現在第三次,你再不吹就拒測,扣你機車,依規定罰9萬,道安講習,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原告不停表示「我不懂」,02:55:22時女警向原告表示「Ifyourefusebreathalyser」,原告表示「Iam
notrefusing」,女警表示「thebreathalyserisour
lawinTaiwanisbreathcheck」,原告表示「nothe
lawinTaiwanisyoucanaskformetogotoinahospitaltogetyour...check」,女警表示「thisis
notthelawinTaiwanifyourefuse」,原告表示「Idon'trefuseIdon't...withyouIthinkyouare
notqualifiedtodoit」,女警表示「yesthisis
ourlawinTaiwanyouhavetoobeythelawinTaiwan」,原告表示「youarenotqualifiedtodoit」,女警表示「wewilltakeyourmotorcycletothepolicestation」,原告表示「youarenotqualified
todoit」,女警表示「yeswearepolice...」,原告表示「IagreetotakemybloodinahospitalinaplacethatismedicalandcleanhereisdirtyIam
notgladtogetinthisdirtyplacewegotohospital」02:56:09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女警表示「thisbreathwearenotdoingany....」,原告表示「Idon'ttrustyouguys」,女警表示「wecanfindsomeoneyouaretrusting」,02:56:18時員警詢問原告「來,要不要吹」,原告搖頭,做出抽血動作表示「hospitalblood」,員警表示「你不要吹,是不是」,一旁員警表示「第3次了,你不吹就拒測了」。㉓檔名:2018_0317_025633_005.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56:
32時至02:59:32時,02:56:33時女警持續與原告溝通,原告表示「hospitalislegalIhaveto...inhospital」,02:56:49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表示「youseenlikethat...youhavebeenpushmeguysIfeelveryuncomfortable」,並手指手臂表示「hospitaltakemyblood」,一旁員警表示「你現在可以吹,你不吹就是拒測」,原告表示「bloodtakemyblood」,一旁員警表示「你可以吹,你不是肇事」,原告表示「我不懂你的意思」、「給我一個法國人」、「我不懂」,02:57:37時女警向原告表示「wearegoing
todetainingyourpropertyyourscooter」,原告表示「我不懂」,女警表示「youarefacingnintythousandsNTdollarsfine」,原告表示「我不懂」,員警則列印酒測單,一旁員警表示「那個駕照」,女警表示「your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原告表示「我不懂」,員警表示已經給你很多機會了,原告表示「Idon'ttrustyouthissiteoftheroadinhospital...getmybloodinhospitalonasafetysiteandIwillgetit...thatisnotasafetysetthat's...」、「Iwantgotohospitalyoudon'twanttobringanyonewhocantalktome...Idon'tunderstandanythingIfeelveryuncomfortableand
youare...togetthatIhavebeen...manytimesIfeelveryuncomfortabletaketo...medicineformyarm」。㉔檔名:2018_0317_025933_006.MOV,畫面時間2018/03/1702:59:32時至03:02:32時,02:59:51時員警再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仍搖頭比著手臂表示「Idon'ttrustyouguys」,一旁員警表示「你不吹就是罰9萬,扣你的車,駕照吊銷3年,道安講習,你人很清醒可以吹,雷歐先生,你現天是騎乘MRP-7919機車,你有喝酒,你現在拒測就罰9萬,跟你告知,你也喝水,你現在人很清醒,你是消極的拒測,你都不吹,我們就依規定,依拒測罰9萬」,原告仍表示「hospital」,一旁員警繼續表示「扣你的機車,權利告知,英文也跟你講了,現在中文跟你講了」,原告表示「我不懂,我不認識你,我不知道」,03:00:54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員警表示「第三次了」並列印酒測單。㉕檔名:2018_0317_030233_007.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02:33時至03:05:32時,03:02:50時員警向原告表示「最後一次了,車子會被扣走」,女警表示「Ifyourefuse」,原告表示「Idon'trefuse」,03:03:16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仍手指向手臂,女警表示「wearegoingtodetainingyourpropertyyourscooter」,原告表示「
Idon'trefuseIdon'tunderstand」,一旁員警表示「你現在可以吹的,你不是肇事,你沒有不醒人事,你現在是可以吹的」,原告表示「我不懂,我不懂」,03:03:37時女警向原告表示「yourdriver'slicensewill
berevoked...」,原告表示「我不懂」,女警向原告表示「youarefacingnintythousandsNTdollarsfine」,原告表示「我不懂」,女警向原告表示「Ifyouwanttorefuse」,原告表示「takemyblood」,03:
04:06時酒測器發出「嗶」聲,原告表示「Iamnotrefusingtakemyblood」,03:04:20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一旁員警表示「第3次,你可以吹可以講話」,員警表示「這是最後一次了」,一旁員警表示「拒測罰9萬,吊銷駕照3年,道安講習」,原告表示「takemybloodIdon'ttrustthatit'sdirty」,一旁員警表示「你不吹就是拒測了」,原告表示「takemybloodIdon'trefusebringmetohospitaltakemybloodIdon'tknowhowtosayChinesebringmetohospitaltakemybloodIamnotrefusingbringmetohospitaltakemybloodIdon'ttrustthismachine
Idon'ttrustyouguyssupersedeamedicalprocedure」,員警即列印酒測單。㉖檔名:2018_0317_030534_008.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05:32時至03:07:09時,03:05:32時員警列印酒測單,03:06:35時員警持酒測單詢問原告要不要簽名「signing」,原告表示「我不懂」,03:06:51時員警向原告表示「你拒測了」。㉗檔名:2018_0317_031531_001.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15:30時至03:18:31時,03:15:36時員警持舉發通知單詢問原告「你要不要簽」,女警表示「signyourname」,原告表示「我不懂」,03:15:56時員警表示「雷歐先生,你拒絕酒測」,一旁員警表示「雷歐先生,你今天因為酒後騎車,警方跟你酒測,你都拒絕酒測,依規定跟你告發」,並宣讀舉發單內容、原告身分資料、「到案時間是107年4月16日」及違規資料,員警補充說「到案處所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一旁員警詢問原告「你要不要簽收」,員警表示「現在時間107年3月17號凌晨3點14分跟你告知了,你要不要簽?」,原告答稱「我不懂」,女警接著以英文向原告解釋舉發通知單之內容。㉘檔名:2018_0317_031832_002.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18:31時至03:21:31時女警以英文向原告解釋舉發通知單之內容,03:19:06時員警表示舉發通知單上記載違規時間為攔下的時間,03:19:49時員警表示拒測時間為2點57分,03:21:00時女警轉述原告表示說他沒有拒測,他說他沒有要拒絕的意思。㉙檔名:2018_0317_032132_003.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21:30時至03:24:31時一旁員警請女警詢問原告是否在舉發通知單上簽名,還是簽名和收紅單都不要,一旁員警向原告表示「你不收,會寄到你的戶籍地」,員警表示「駕籍地」。㉚檔名:2018_0317_032432_004.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24:31時至03:27:16時一旁員警轉述表示原告地址已經變更,員警更正舉發通知單上記載,女警接過以英文向原告解釋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之後員警帶原告去上廁所。㉛檔名:2018_0317_034304_001.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43:04時至03:44:06時,03:43:04時女警以英文向原告解釋舉發通知單之內容並詢問原告是否簽收,03:43:53時員警詢問女警他要不要收,女警表示不收。㉜檔名:2018_0317_034756_001.MOV、2018_0317_035058_002.MOV,畫面時間2018/03/1703:47:56時至03:51:46時,03:48:59時女警持權利告知書以英文向原告解釋內容,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包含nintythousandsNTdollarsdriver'slicensewill
berevokedwithintreeyears)。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經
酒駕攔檢點車行可疑,經攔停原告,近身發現原告身上酒味濃厚,員警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又由上開勘驗畫面,於女警告知原告「Becausewehavetodoyouralcoholbreathalyser」),原告隨即以手指手臂表示「takeblood」,而觀察員警對於原告實施酒測之過程:經員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我現在用中文告知你,你現在有中華民國的駕照和居留證,你說你中文都聽不懂,實在很難令人相信,你如果拒測的話會罰9萬塊」、「你要是拒測的話,你的機車我們要移置保管,你會被罰9萬塊,吊銷你這2張駕照,駕照會被吊銷,你不能騎機車還有汽車,還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員警數次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揮手拒絕或搖頭,一直做出抽血姿勢,亦經員警表示「你可以吹氣,你今天不是肇事,不醒人事,你很清醒」、「你酒駕,你喝酒騎摩托車被我們攔下來,要求你酒測,你剛漱口喝水都喝過了,你再不吹就拒測,扣你機車,依規定罰9萬,道安講習,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且經女警表示「Youarerefusing」、「it'snot
ourstandardproceduretotakeyourblood」、「Are
yourefusing?」,並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Ifyourefusebreathalyser」、「wewilltakeyourmotorcycletothepolicestation」、「wearegoing
todetainingyourpropertyyourscooter」、「you
arefacingnintythousandsNTdollarsfine」、「your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進而表示「thebreathalyserisourlawinTaiwanisbreathcheck」、「yesthisisourlawinTaiwanyouhave
toobeythelawinTaiwan」,雖原告表示「norefusing」、「IamsayingIamnotrefusinganything」、「Iamnotrefusinganythingthat'swhatyouaresaying」、「nononottakeanyresult
andIdon'tknowwhatit」、「Idon'trefuse」,然仍以「takeblood」、「younotdoctor」、「takemyblood」、「Iwanttogetmybloodtest」、「sotakemybloodandcheckmyalcohol」、「andwewillgotohospitaltakemybloodcheckmyalcohol」、「IamokIagreetakemybloodforalcoholcheck」、「Iamnotrefusingalcoholcheckjust
takmyalcoholicblood」、「Idon'ttrustyou」、「checkmyblood」、「it'snottrue」、「Idon'tcheckthatmatter」、「Ithinkthismatteritdoesn'twork」、「Iagreetotakemybloodinahospitalinaplacethatismedicalandclean」、「hereisdirty」、「Iamnotgladtogetinthisdirtyplace」、「wegotohospital」、「Idon'ttrustyouguys」、「hospitaltakemyblood」、「I
amnotrefusingtakemyblood」、「Idon'trefusebringmetohospitaltakemyblood」、「Idon'tknowhowtosayChinesebringmetohospitaltake
myblood」、「Iamnotrefusingbringmetohospitaltakemyblood」、「Idon'ttrustthismachine」、「Idon'ttrustyouguyssupersedeamedicalprocedure」推諉接受酒測,並表示「Ithink
youarenotqualifiedtodoit」等情,足見原告拒絕配合員警以酒測器對其實施酒測,應堪認定。
⒋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
之2第5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
」,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範「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其文義上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查由上開勘驗結果,員警業以中文及英文告知原告拒測之法律效果「你要是拒測的話,你的機車我們要移置保管,你會被罰9萬塊,吊銷你這2張駕照,駕照會被吊銷,你不能騎機車還有汽車,還要道路交通安全講習」、「Ifyourefusebreathalyser」、「we
aregoingtodetainingyourpropertyyourscooter」、「youarefacingnintythousandsNTdollarsfine」、「your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亦經員警表示「你可以吹氣,你今天不是肇事,不醒人事,你很清醒」、「你酒駕,你喝酒騎摩托車被我們攔下來,要求你酒測,你剛漱口喝水都喝過了,你再不吹就拒測,扣你機車,依規定罰9萬,道安講習,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而原告於員警告知「Becausewehavetodoyouralcoholbreathalyser」後,隨即以手指手臂表示「takeblood」,原告非不能理解「alcohol」、「breathalyser」之意,且由其表示「Iamnotrefusinganythingthat'swhatyouaresaying」、「nononottakeanyresult」,顯見原告已得瞭解員警表達如不願意吹測就認定原告拒測之意,並於員警表示「thebreathalyserisourlawinTaiwanisbreathcheck」後,原告仍得以流利之英文對話表示「nothelawinTaiwan...」、「Ithinkyouarenotqualifiedtodoit」、「Idon'ttrustyouguyssupersedeamedicalprocedure」,據此關於拒測之法律效果「罰9萬」、「吊銷駕照」、「nintythousandsNTdollarsfine」、「yourdriver'slicensewillberevoked」,尚難認原告未能理解其意義,是以員警已對原告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而原告亦有拒測將受上開處罰之認知,仍推諉不配合接受酒測。從而,被告認原告有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事實,洵屬有據。
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原告實不得以自身不諳中文或台語為由,即能免除配合接受酒測之義務。雖原告在現場表示願意接受抽血檢測云云,然抽血檢驗方式係屬侵入性之執行手段,員警在現場執行臨檢勤務時,在不違反法律明文及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就執行方法之選擇,本得依現實個案情況享有其裁量權限,且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4項:「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時,得於經其同意後,送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之規定,係以「有客觀事實足認」受測者無法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為要件,又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係以汽車駕駛人有「肇事」為前提,而依本件情形,原告並非酒駕後肇事之車輛駕駛人或客觀上無法實施酒測之人,故員警認原告毋庸抽取血液檢驗血液中之酒精濃度,而以酒測器吹氣方式確認酒測值,實屬確知原告是否有酒後駕車之最小侵害手段,是員警要求原告以酒測器吹氣之方式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於法並無違誤。而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範意旨,酒後違規駕車係屬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或重大危害交通秩序之違規行為,此為一般駕駛人所周知,縱使外籍駕駛人亦然,況且原告於99年11月1日即領有我國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原告駕駛執照、駕駛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44、59頁)在卷可參,迄至違規當日止已有7年有餘,且為系爭機車之所有人,亦有機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58頁)附卷可參,原告騎乘系爭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本應遵守飲酒後不得騎車之義務,理當有所認知上開規定賦予警察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權限,然原告卻仍以當日並未飲酒,且依據其自身為法國籍人士,依其國情、文化及科學常識,認為吹氣無法正確反應體內酒精濃度,僅有抽血測驗才能正確反應為由,推諉不能理解員警以酒測器實施吐氣之檢測而非實施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對於其拒絕配合接受酒測主張免責云云,均非可採。
⒍末查,原告為法國籍,獲有永久居留臺灣地區之資格(本
院卷第90頁),並且享有全民健保資格。經本院函查原告先前交通違規資料及健保門診紀錄,原告前有單號Z00000000之超速行駛係由員警當場舉發,此外並有其他20筆逕行舉發之違規紀錄,並且繳款結案。再經函查各該醫療院所查明原告語文溝通能力,並經函覆說明「看病過程不需他人陪同翻譯」(仕進診所)、「溝通尚可,就診時無人陪同翻譯」(光田醫院)、「107年就診時,以英文溝通,無陪同翻譯」(林新醫院)等情,顯見原告於本件員警攔查當時宣稱不懂英文云云,顯屬卸責遁詞,不足採信。
㈣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