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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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餘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沈文章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沈文章(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於民國
108年12月8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沈文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沈文章(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為80歲以上且為滿百歲之人,因生死不明,自105年12月8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7日以109年度亡字第24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沈文章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沈文章係0年00月00日生,自105年12月8日起被列為失蹤人口予以協尋,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失蹤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07年6月1日新北永社字第1072044886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6月5日新北檢兆資字第10714000380號函、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31日衛部統字第1070116736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7年5月30日移署資字第1070065215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
7年6月1日新北殯館字第107368460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7年6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76006872號函各1份及本院109年度亡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裁定可稽。
四、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此經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沈文章自105年12月8日失蹤,計至108年12月8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宜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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