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澤青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1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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