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4號上訴人 翁美凉 被上訴人 吳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88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 陸仟 陸佰玖拾 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