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82號原告即債權人許原溢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李予民 發支付命令,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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