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79號原告鈺立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訴訟代理人曾冠華
一、上列原告鈺立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鎂鋼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