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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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21號原告 鐘文哲 被告 許澤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略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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