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債權人己○○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壯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BP0000000、BP0000000、BP0000000、BP0000000、BP0000000、BP0000000、BP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七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