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士旻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關於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三之(一)、(二)、(三)、(五)、(六)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傅士旻(下稱被告)所犯本院判決犯罪事實三之(一)、(二)、(三)、(五)、(六)部分之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係上開所列各罪之一,是被告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仍得上訴),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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