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43號上訴人 游藍秀燕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送達代收人 阮秀美 被上訴人 游振標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上午9時30分履勘現場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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