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李明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閎 即 林德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彥驊 即 陳秀勤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亞融 即陳秀勤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忠 即陳秀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彥驊即陳秀勤之繼承人、陳亞融即陳秀勤之繼承人、林建忠即陳秀勤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陳秀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彥閎即林德耀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