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鄒安華 即 譚伯奇 之繼承人
譚磊 即譚伯奇之繼承人 譚珮宜 即譚伯奇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蔡佳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
10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7年11月21日刊登於都會時報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上開都會時報1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