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左林易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4
973號),起訴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左林易與 林新南 為鄰居關係,2人於民國102年8月28日凌晨3時許,因停車問題發生糾紛,左林易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安全帽攻擊林新南之頭部數下,並推擠拉扯林新南之身體,使林新南因而受有多處挫傷、左頂骨血腫2*2公分、左額發紅1*1公分、右膝發紅破皮2*2公分、右胸部(疼痛無外傷)、右手腕上方瘀青2*2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左林易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新南告訴被告左林易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與被告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1、12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至起訴恐嚇部分,本院另以103年度簡字第382號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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