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福興 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5月3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215元、有擔保債務金額7,600,000元,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員,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7,000元,另每月領有職業軍人退休金40,000元,名下僅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存款餘額194元、無其他財產,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21,616元,需扶養一名子女等情,並檢附債務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證明文件,惟依上開文件內容觀之,無從得知聲請人否仍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亦無法認定聲請人確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約21,616元、是否需扶養子女等情。
復查聲請人於63年出生,尚有工作能力,其陳報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7,000元,另每月領有職業軍人退休金40,000元,合計為67,000元,若是其陳報之收入金額為真,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尚有疑義。綜上,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乏完整且較新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特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積欠新鑫股份有限公司、21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
⒊聲請人應說明是否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為2,005,215元、
有擔保債務金額為7,600,000元?如有更動,應陳報最新之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及有擔保債務金額。
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程序中具狀陳報其為債權人,聲請人應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⒍聲請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120號民事裁定之
債務人,應說明對該裁定所示之債權人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履行債務清償方案完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履行債務清償方案完畢,應將上開債權人列入本件債權人,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⒎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月收
入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⒏每月領有職業軍人退休金4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⒐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⒑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總計為21,616元(支出
項目為膳食費9,000元、交通費1,000元、電信費1,600元、勞保費607元、健保費409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房租7,500元,不包含扶養費支出),已逾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應就電信費、勞保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房租之支出項目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⒒聲請人陳報之每月薪資收入為27,000元,應說明該金額是否已
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或未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若已扣除勞保費及健保費,應將勞保費及健保費支出項目剔除,並提出正確之支出項目及金額。⒓應說明聲請人、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
?並提出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申請社會補助相關證明。
⒔若聲請人之子女已滿18歲,已屬成年,應說明扶養子女之必要
性(例如尚在就學等)、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扶養必要性之相關證明(例如學生證或就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