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632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潘賢貴 、 陳麗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潘賢貴、陳麗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