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原告 張志翔 被告 毛喬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51,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