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即破產人 鄭簡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范惇 律師【住台北市○○區○○○路○段○○○號6樓22室、電話:(00)00000000-00】為本件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26日至104年11月9日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民國104年11月20日下午2時30分。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地點:【愛蘇活教育訓練中心】第611室(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電話:00000000)。
理由聲請人鄭簡美智經本院民事庭裁定破產(104年度破字第10號)移由本股進行破產程序,爰依破產法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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