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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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5號上訴人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瑋軒 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70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4萬2,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